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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1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9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被控开设赌场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6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人庄某某脱逃,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对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颖、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在某县某镇霜村黄某某的家中二楼开设赌场,每人各占25%股份。赌场用扑克牌为赌具,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开设200元、300元、500元不等的庄,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项。赌场内按庄家开庄或者封庄金钱数额的10%抽头渔利,累计获利人民币36000元,四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9000元。2015年4月28日,南靖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并抓获张某某。庄某某、郑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黄某某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庄某甲等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6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对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南靖县公安局查获赌场时,从现场扣押参赌人员赌资合计人民币5365元、盘租费人民币950元、扑克牌一副。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各向南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分别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12000元、8000元、8000元。南靖县司法局分别对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甲、苏某某、郑某某、游某、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投案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标的款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积极合伙开设赌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郑某某、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积极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现场赌资合计人民币五千三百六十五元、盘租费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均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南靖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 艳人民陪审员  游刘萱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