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275号原告乐某某,男,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李某某,女,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乐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