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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275号原告乐某某,男,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李某某,女,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乐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