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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30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已与被告王某乙私下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