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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炎良、徐一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炎良,徐一兰,王建兵,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徐炎良。申请执行人徐一兰。被执行人王建兵。被执行人黄萍。本院在执行徐炎良;徐一兰与王建兵、黄萍(2016)浙0803执48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49686.9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48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