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静与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静,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224号原告:董静,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盛世年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英阿亚提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克定,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董静诉被告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