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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银海、胡前进与林卫平、王忠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银海,胡前进,林卫平,王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曹银海。申请执行人:胡前进。被执行人:林卫平。被执行人:王忠秀。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林卫平、王忠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卫平、王忠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曹银海、胡前进支付借款本金280400元及利息11523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6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卫平、王忠秀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