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兴红与被上诉人王文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红,王文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3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兴红,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军,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兴红与被上诉人王文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刘兴红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兴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刘兴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凤梅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煜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