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宪海申请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海,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7号申请执行人赵宪海,男。被执行人李永刚,男。赵宪海申请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刚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本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2015)翠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栗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