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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储紫光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紫光,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储紫光,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时彬,董事长。储紫光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11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储紫光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储紫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1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储紫光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英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