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福周、唐老四等与黄应翠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福周,唐老四,潘常书,黄应翠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福周,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老四,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常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应翠,农民。上诉人唐福周、唐老四、潘常书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在审理原告唐福周、唐老四、潘常书诉被告黄应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唐福周与被告黄应翠系同村屯村民,唐福周、唐老四系同胞兄弟关系,两人的水田面积约0.24亩,原告潘常书的水田面积约0.3亩,两家水田连成一块。唐福周等的水田的北面与案外人潘恩达的水田相邻;东面与案外人黄福选房屋后面的水田相邻;西面与案外人唐家芳房屋相邻;南面与被告黄应翠的水田北面相邻。黄应翠的水田地势高于唐福周等的水田,田埂之间落差约0.6米。2006年6月,黄应翠经政府批准,用前述水田建房。黄应翠房屋于2011年竣工,该房座北朝南,北面仍与唐福周等水田相邻,并建有化粪池于西北角;南面与自家菜地及村中大路相邻;东面与案外人黄福选房屋相邻;西面与案外人唐家芳房屋南面的通道相邻。现该通道自西向东宽度为2.20米,通道西面与案外人黄福区房屋及水田东面相邻,东面与黄应翠房屋西墙相邻,通道北端连接案外人唐家芳房屋南面的空地(此“空地”之描述,系对现场地理特征描述,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属问题)以及黄应翠房屋西北角。南端接村中大路通道自北向南方向有一条28厘米宽的水沟(暗沟),水沟东面紧邻黄应翠房屋西墙,西面紧接通道东面。唐福周等三原告进出自己的水田,必须从南向北或者从北向南经过该通道,并从黄应翠房屋西北角处或者唐家芳房屋南面上述空地东南处进入水田。水田北面、东南面、东面均不能通行。原告唐福周等主张,在黄应翠建房之前,上述通道东面有一条可供南一北向行走的田埂直通自家水田,黄应翠建房时其房屋西墙侵占了该田埂。黄应翠主张,该田埂是存在,但其位置不是原告所陈述的位置,而是位于该通道中央部分,其房屋西墙没有侵占田埂。2013年,唐家芳在自家房屋天井即上述空地东面砌了一道墙,唐福周等只能从黄应翠房屋西北角处进入水田,为此,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2013年2月经本县县四把镇人民政府处理,调解均未果,唐福周等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外入唐家芳的房屋及上述空地亦与原告唐福周等水田相邻,且唐家芳所彻的围墙之处可通向原告水田,而原告唐福周等是否有权使用该处土地作为进入水田的通行之路,唐家芳彻围墙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须以本案原告对唐家芳提起诉讼为评判的前提,现原告没有对唐家芳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福周、唐老四.潘常书的起诉。上诉人唐福周、唐老四.潘常书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本院认为,一审裁定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铁军审 判 员 廖德旺代理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蓉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