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子成、冯建华与樊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成,冯建华,刘坤,樊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成。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华。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原审被告:樊莉芹。上诉人王子成、冯建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7月31日,王子成、冯建华因经营需要,由樊莉芹提供担保向刘坤借款50万元。王子成、冯建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坤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月息3分。经工行转账475000元,另25000元现金已收到。(工行卡号:6222081311001324323)。借款人:王子成冯建华担保人:樊莉芹。另注明本人担保此借款还清为止。2014年7月31日。”刘坤于2014年8月1日给王子成转款475000元,支付给王子成现金2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子成、冯建华向刘坤借款50万元,由其二人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佐证,予以确认。王子成、冯建华称该借款有案外人王锋的款项,且本息已偿还给王锋,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樊莉芹为王子成、冯建华借款提供担保,且注明本人担保此借款还清为止。该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樊莉芹称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经超过,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分,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子成、冯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刘坤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二、樊莉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王子成、冯建华、樊莉芹负担。宣判后,王子成、冯建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子成、冯建华上诉理由:1、涉案50万元借款系刘坤与王锋共同出借,其二人已将该50万元本息偿还给王锋,一审判决其二人偿还给刘坤该借款本息显属错误;2、刘坤所举借条不是冯建华本人所签,一审法院对冯建华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处理显系不当,且一审法院对其二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坤所举王子成、冯建华出具的借条与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子成、冯建华二人向刘坤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王子成、冯建华虽称涉案50万元借款系刘坤与王锋共同出借,且其二人已将该50万元本息偿还给王锋,但对于该事实主张,其二人并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王子成、冯建华偿还给刘坤50万元借款本息正确,王子成、冯建华称一审判决其二人偿还给刘坤50万元借款本息显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王子成、冯建华并未提交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其二人在一审答辩期间亦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故王子成、冯建华称刘坤所举借条不是冯建华本人所签,一审法院对冯建华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处理显系不当,且一审法院对其二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子成、冯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婉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