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颜丙彩与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丙彩,王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39号申请人颜丙彩,男,职工。被执行人王延安,男,职工。颜丙彩申请执行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