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晓光申请鞠天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鞠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天华,现住巴林左旗。王晓光与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鞠天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晓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赤峰天睿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转入破产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鞠天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