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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继海与陆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继海,陆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691号原告顾继海。被告陆华祥。原告顾继海与被告陆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因未能向被告有效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本院认为,原告收到《诉讼费补交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75元。审 判 长  丁书华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人民陪审员  栾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素娴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