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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3民初242号原告文某某,女,羌族,生于1978年9月1日,四川茂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羌族,生于1980年11月12日,四川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邦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茂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