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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崔合林与张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合林,张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2591号原告崔合林,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江,男,成年,汉族,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合林诉被告张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合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合林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