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艺山与曾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艺山,曾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111号原告梁艺山。被告曾继文。原告梁艺山与被告曾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天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5日、9月2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只要原告用钱,被告随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6.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经查证后仍不能明确,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艺山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530元,退还原告梁艺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