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钟道旭、龙琼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钟道旭,龙琼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902号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广西民族宫商业中心综合楼11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杨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道旭,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告龙琼珍,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道旭、龙琼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主动支付了所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南宁市敦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仲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