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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宗贤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李纪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宗贤红,李纪发,临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海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贤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纪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宗贤红、李纪发、临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宗贤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