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换福与袁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换福,袁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00号原告刘换福,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刚,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博,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换福与被告袁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换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换福撤回起诉。诉讼费435.00元,减半收���2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杨显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