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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与仲光付、张留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仲光付,张留生,杨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12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负责人史春成。被告仲光付。被告张留生。被告杨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诉被告仲光付、张留生、杨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撤回对被告仲光付、张留生、杨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