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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500号原告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威、袁君君,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刘学,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4,514.5元,由原告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迪代理审判员  马娜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