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1543号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央路276-1号。法定代表人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嘉豪、王重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原孚而岗小学。法定代表人谈守林。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海桥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罗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