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民初107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均属再婚,双方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8月6日,被告外出,二人开始分居。2014年12月26日,原告起诉离婚,2015年5月7日,冠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互不联系。现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无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原、被告自法院上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应当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郎永欢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