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资兴市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军、朱湘宁、郴州方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资兴市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军,朱湘宁,郴州方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377号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梦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资兴市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范军被申请人朱湘宁被申请人郴州方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翼。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争检。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资兴市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军、朱湘宁、郴州方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库存产品、原材料,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在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标的为224415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库存产品、原材料,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诺亚化肥有限公司在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标的为2244156元;三、查封担保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资兴市三都镇的房产(本案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