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增信与巴州互通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信,巴州互通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916号原告刘增信,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州阿瓦提农场。委托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互通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1栋19号。法定代表人汪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告刘增信诉被告巴州互通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但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增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