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大伟与被申请人王志强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伟,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61号申请人张大伟,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顺泰花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5年11月10日,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平房*******号。申请人张大伟与被申请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在银行账户存款29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在银行账户存款29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张大伟、刘春节共有的位于富山街道大篙子店村建平房权证富山字第8097**号(档案号602289)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