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513号原告喻某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