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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东波与张天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波,张天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745号原告苏东波,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被告张天宝,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东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天宝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为此郑全珍(身份证号码:430225198311017526)出具担保书,载明愿意作为原告本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天宝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