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郦某甲,无业。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鲁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郦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为苏L×××××,真实号牌为苏L×××××),搭载黄某,沿本市润州区电力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巷路口,右转穿越斑马线时,与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牌号为苏L×××××,检验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的魏某发生碰撞,致魏某和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郦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郦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郦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魏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内容。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郦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魏某、黄某、刘某、郦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镇江市车管所关于被告人郦某甲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及其普通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的说明,接处警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路口监控视频、提取血样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郦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郦某甲积极赔偿他人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冬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