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2637号原告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法定代表人吴小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男,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徐鹏余。原告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金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建立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制板业务。原告为被告加工后,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价款。2016年4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3月30日仍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236409.4元。对账后,该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价款人民币23640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在一份对账单中,被告加盖其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16年3月30日,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结欠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开出发票金额为:贰拾叁万陆仟肆佰零玖元肆角整”。并且在其发票专用章处书写了“核对正确”字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企业资料、对账单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向原告传真采购订单以及图纸,原告按订单和图纸进行加工,并通过快递的形式将加工物品发送给被告,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此提供采购订单、图纸传真件,发票复印件相佐证。2016年4月18日的对账单是原告加盖其公司发票专用章后,传真给了被告,被告财务的严姓会计核对正确后,加盖被告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后寄给了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加盖了被告公司发票专用章并书写了核对正确的对账单,可以认定截止2016年3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加工价款人民币236409.4元,被告应支付该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陈旗电讯配件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236409.4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23元,由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被告负担之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