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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复执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郑鹏程与王以平、梁明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程,王以平,梁明洋,薛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复执字第0114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程。被执行人王以平。被执行人梁明洋。被执行人薛长春。申请执行人郑鹏程与被执行人王以平、梁明洋、薛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滨滩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以平、梁明洋、薛长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薛长春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汽车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0)滨滩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