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与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7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乙。委托代理人魏广顺。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被告房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商福胜人民陪审员 许清立人民陪审员 黄太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