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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武丹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丹,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武丹,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0XXXX)。法定代表人:袁冰,执行董事。武丹申请执行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商)初字第7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3066.7元,案件受理费494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丹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武丹申请执行的货款243066.7元,案件受理费494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武丹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丹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