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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建龙与兰州大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兰州大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大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兰州大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开庭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煜枫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