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监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6时5分许,牛某某驾驶号牌为豫G×××××、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101省道卫辉市省道中队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4月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9.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现场图、行驶证明、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范秀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