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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卫生城,组织机构代码:73910647-9。法定代表人殷九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380283-0。法定代表人曾纪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鄂崇食药监食罚(201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鄂崇食药监食罚(201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账户存款而拒不履行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多能羊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09,331.2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