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松与黄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黄鑫,赵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汉族,济南厚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鑫,男,汉族,济南顺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赵晓丽,女,汉族,济南顺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黄鑫、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晓丽名下鲁A-BT5**宝马汽车、鲁A-UR0**汽车各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