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苟青海与龚官伦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苟青海,龚官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02民督21号申请人苟青海,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龚官伦,男,汉族,1966年6月4号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苟青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龚关伦出具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龚官伦支付货款1624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龚官伦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苟青海支付货款1624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申请人龚官伦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斌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