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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窗户进入本村村民吕某某家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蓝色直板手机一部、香烟十五盒。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从吕某某后墙跳入邻居陈某家院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卫生纸四卷、机顶盒一个、遥控器一个。经估价,吕某某家被盗玉溪烟十五盒价值人民币345元、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女士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陈某家被盗机顶盒价值人民币100元;遥控器价值人民币10元;卫生纸价值人民币12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金、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07元。案发后,被盗现金、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返还给被害人。另查,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扣押、返还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吕某某、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