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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云平与李波、王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平,李波,王俊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86号原告高云平。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委托代理人尹彦玲。被告王俊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平与被告李波、王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高云平承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