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云平与李波、王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平,李波,王俊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86号原告高云平。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委托代理人尹彦玲。被告王俊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平与被告李波、王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高云平承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