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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晋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