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晋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