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