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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