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3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范炎飚。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