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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3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范炎飚。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