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与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669号原告: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虹霓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76134449-X。代表人:朱爱林。委托代理人:严利杰,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法定代表人:李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平湖市虹霓建筑材料厂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