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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庆容刘某、刘善荣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庆容刘某,刘善荣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华辉花园安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6290-7。法定代表人:杨望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楚汉、黄浩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庆容刘某、女,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善荣刘某,男,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容刘某、刘善荣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审 判 长  廖鑑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宝兴陈桂清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