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南大道4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1581-0。负责人:沈兆峰,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75709604-0。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开发区(陈许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0541-2。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0093-6。法定代表人:徐宝金。被执行人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沙田,组织机构代码:60966975-9。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张兴根,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赵国英,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与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6执328号案件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