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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文彪与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彪,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彪被执行人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于文彪与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