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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审北京运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罗雁鹏、四川省沪洲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沪洲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申8号原审原告北京运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罗雁鹏、四川省沪洲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沪洲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做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2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李洪强审判员 : 李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