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保国与周仁农、邵焕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国,周仁农,邵焕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689号原告许保国。被告周仁农。被告邵焕年。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麻富育。委托代理人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国诉被告周仁农、邵焕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许保国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